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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知识产权许可类型及多重许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商标使用许可类型分别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以及普通使用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商标领域规定基本相同,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以及普通实施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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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申请“众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2019年6月10日,龙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诉裁定之所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认定诉争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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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2007年2月在《中国商标网》网站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注意事项”规定,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可申请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即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明其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该“注意事项“自2月颁布执行以来,目前自然人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遇到三种情形,笔者试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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