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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的理论缺陷与改进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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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还原法是土地估价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将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地租),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以此估算待估土地价格的方法。这种估价方法适应于土地、房屋、不动产等具备收益性资产的估价。但是,对土地估价而言,用收益还原法评估的土地价格究竟是土地使用权购买价格,还是购买税后价格,或是土地的重置价格(即含土地投资管理费、利润、利启、税金等),是不明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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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是房地产估价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其理论依据是生产费用价值论。它是在估价时点以开发或建造估价对象所需要的各项成本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利润和税费得出估价对象的重置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目前,房地产估价界普遍认为,成本法尽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估价结果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拟合程度尚难确定,但在不适宜运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的情况下,仍是一种简单、成熟的估价方法。然而,这种看似简单的估价方法在实践中却存在较多的运用误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成本法运用中出现错误的根源有两个:一是估价师不注重执业过程中继续教育工作,估价技术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不善于创造性地执业,往往满足于模仿他人,甚至沿袭了《房地产估价规范》颁布前的习惯作法;二是《房地产估价规范》及中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的部分规定不够严密,有些提法有不妥之处,用词也不够严谨,很容易误导估价师。本文从当前估价实践中存在的误区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完善成本法的意见,详细叙述成本法的估价步骤,并推导出具体的计算公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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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礼 《房地产评估》2004,(5):13-16,12
建筑物折旧是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是建筑物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与其重新购建价格之间的差额,扣除折旧额实际是减价修正。目前一些观点认为,建筑物折旧计算是一个理论成熟、操作简单的估价技术,已无继续研究之必要。然而,从我国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的发展完善过程及建筑物折旧与房地产、土地减价修正计算模型的差异中,不难发现,建筑物折旧计算的数学模型与房地产折旧、土地折旧(年限修正)的计算模型不一致,而且在建筑物折旧中,如不考虑功能、经济因素影响,其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之所以建筑物折旧计算方法众多,且很少出现异议,是因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建筑物的价值一般不是单独出现,而是与土地价值合并的综合反映,建筑物价值计算是否合理、准确,不能鉴定也无法检验。本人曾于2000年在《房地产评估》刊物第七期上发表文章,提出改进偿债基金法的观点,但未综合考虑与房地产、土地减价修正的联系。随着近几年估价技术的日臻完善,需要对建筑物折旧的计算模型重新认识,并尽可能加以统一,以求取建筑物的真实价值。本文试图从房地产价值及土地使用权价值随时间的衰减规律上,探索更为合适的折旧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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