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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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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胤颖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3):66-68
《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法》第41条规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相关事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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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注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中的适用问题,已通过《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但该条款能否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结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作为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一直缺乏研究和探讨。“ERE”商标争议案首次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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