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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认为民法理论关于相邻权制度的调整足以解决环境问题,而环境权内容有类似于相邻权的内容,因而似无必要另立环境权。但实际上建立环境权是很有必要的,在环境保护上,即使我们对以相邻权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环境相邻权进行完善和丰富,它仍然是无法保护环境的整体利益,因为环境相邻权本意在于保护相邻的环境关系。为了保护环境的整体利益,实现环境保护的基本功能,环境权比起环境相邻权明显更胜一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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