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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新法将于2001年7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吸收了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加大了专利保护的力度,简化了专利审批程序,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充分发挥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刊特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文希凯专门撰文阐述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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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的规定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1883年的巴黎公约第5条(2)规定:本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专利赋予的排他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该条(4)规定: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期间届满以前,或者自授予专利之日起3年期间届满以前,以届满在后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专利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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