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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法律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的不同,各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而各具特点,即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的角色定位有一定差异.在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双层委员会制,即除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外,行使执行职能(经营管理职能)的机关是董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是监事会.而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单层委员会制,即除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外,行使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的机关均是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在具体管理公司事务方面,由于各位董事在公司中扮演的角色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将董事会的成员通常分为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s)和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这种分类只为实业界和学术界采用,制定法上没有这种分类,但判例法承认这种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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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明确了国家审计体制在结构功能主义中的理论定位,分析了"政治系统"对国家审计权配置模式选择的影响,得出了一些对我国行政型审计权配置模式变革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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