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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专家组认为我国 《著作权法》 第4条第1款完全否认了部分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未能履行著作权保护最低标准的国家义务,也不符合知识产权实施措施的最低要求.我国删除了 《著作权法》 第4条第1款,但是并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对于违禁作品概念的准确定位,是分析违禁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也是解决违禁作品保护问题的关键.;并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以及出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应当肯定违禁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问作品内容如何,至于作品的出版、 传播应该交给国家行政法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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