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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3年1月,张某进入某煤矿公司(下称A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张某因身体不适,合同到期后便离开了A公司,离职前未做离职体检。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张某在B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13年2月20日,张某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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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9月1日,田某被某公司招聘为保安,工作任务为保障商场内外消防安全和防偷防抢。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公司安排田某每隔四天上一个夜班(当日22:00点至次日8:00点)。田某认为,夜班属于直接、连续从事工作,应当认定夜班为法定的加班,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而公司每月只支付他夜班值班费。2013年8月31日,公司告知田某将终止与他到期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随后,田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夜班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并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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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A公司出资送林某参加技术培训,符合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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