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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型企业内部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多个法律及会计主体.在法律主体上主要分为结算方及接受服务方.会计主体除法律主体的个别报表外,还有合并报表主体.股权激励的性质主要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本文以集团内部股权激励案例为背景,探讨不同会计主体在结算方或接受服务方的不同身份下如何判断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精神确定具体会计处理,从而为集团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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