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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赞成内幕交易应该被禁止的学者认为,内部人所拥有的信息优势是其它人无法享有的,所以不公平.然而,这样信息优势的差距,在市场中本来就存在,而从来也没有人认为这样的存在是不公平的.市场中某些投资人凭其经验、学识、经验等因素,总成为证券市场的赢家,这些人相对于其它投资者而言,也可以被认为是具有信息优势的一群,若内幕交易应该要被禁止,这些人从事交易的行为也应该属于禁止的范围. 对于这样的说法,最直接的批评是:内幕交易的行为人所拥有的信息优势是不劳而获,但普通优势投资人却是凭借自己的努力,才会有这样的成就.这之间存在一个很大的区别:前者的距离是一般人无法通过合理手段予以克服的;但后者却是靠着努力而达到目标,所以前者是个不公平的差距.  相似文献   
2.
周钦逢 《商》2012,(14):74-74
证券市场中如果充斥着内幕交易,会使其它投资人不敢进场,进而导致证券市场日渐萎缩。在证券市场对现代资本主义的工商业发展如此重要的前提下,内幕交易无异是经济发展的毒瘤,有必要予以禁止。无论是从维持市场公平交易、促进证券市场效率、防止道德风险或者保护公司财产等各角度分析,均可认为禁止内幕交易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为必不可缺的要素。  相似文献   
3.
周钦逢 《时代金融》2012,(35):186-187
关于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主体,长久以来理论与实务界一直都有争议,对此问题,我国台湾地区于实务界中也有过一段时间摇摆不定的争论,经常将公司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交易混淆,导致论罪判刑的推论不正确。惟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的判决较多,经过多方案件讨论及逻辑推论,台湾地区的司法实务就此问题的意见已归于统一,认为公司得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相似文献   
4.
周钦逢 《特区经济》2013,(1):148-150
近年来社会恶意欠薪事件频传,现有劳动及行政法规均无法有效抑遏止以及保障欠薪员工薪资追讨及司法程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希望能就此打击恶意欠薪事件再起。然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劳动及行政法中相关法规所管辖事项以刑法手段加以介入,似有挑战刑法谦抑性原则之虞,且该罪实施后,对法条内容之构成要件及相关名词于解释上尚存许多争点尚待最高人民法院厘清,本文将就支付时间、数额较大、严重后果等不确定法律概念提出个人观点,以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时参考,最后从追讨程序、劳动应征及政府监管等三方面提出建议,避免劳动者遭致欠薪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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