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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安毅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2):12-19
由于农民在集体所有权中享有的权利不清晰、农民在集体财产中的成员权以户籍为标准确定,导致落户城镇后农民享有在集体财产中的权益存在制度障碍。户籍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求不能损害进城农民在农村的产权权益,为此要改造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制度。集体所有权的初衷是维护每个集体成员的利益,因此要虚化集体在权利主体中的地位,将集体财产所有权中更多的权能直接赋予给农民。而农民在集体财产中的收益分配权要设计成与户籍相脱离的独立权利,并构建专门的实现和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
市场失灵使人们认识到了企业社会责任,但如果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解决市场失灵,就混淆了私主体与政府的职责.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法律责任,实践中要谨防企业将捐款等社会责任作为逃避法律义务的公关手段.文章指出,不能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可加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法制、市场竞争、政府监管才是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3.
我国城市流动商贩因未经过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然而,从商事登记促进交易便捷、保障交易安全、便于政府监管征税的制度目的看,城市流动商贩经营不履行登记并不损害商事登记的功能。商事登记的种种成本也是流动商贩作为小规模经营者难以承担的。因此,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对城市流动商贩应允许不经商事登记而成为合法的商事主体。 相似文献
4.
农村生态保护中农民生态参与的困境、成因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农民生态参与在农村生态保护中并未发挥有效作用,存在着生态参与滞后、流于形式、无序化、缺乏积极性等问题。农民生态参与的困境主要源于知情权缺乏保障、生态参与程序规则缺位、农村非政府环保组织欠缺立法定位、生态公益诉讼渠道不通畅等制度性因素。为改善农村生态保护中农民生态参与的状况,需要健全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专门立法建立生态参与的程序保障,赋予非政府环保组织法律地位,规定农民提起生态公益诉讼的资格和激励措施。 相似文献
5.
张安毅 《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15,(1)
我国城市流动商贩因未经过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然而,从商事登记促进交易便捷、保障交易安全、便于政府监管征税的制度目的看,城市流动商贩经营不履行登记并不损害商事登记的功能,况且商事登记的种种成本也是流动商贩作为小规模经营者难以承担的。因此,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对城市流动商贩应允许不经商事登记而成为合法的商事主体。 相似文献
6.
张安毅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1):105-108
我国贫富差距过大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和谐,这一问题却未得到法律学界的充分关注.我国的贫富差距悬殊虽然主要是由政策性机会不公、不正当竞争、权力腐败、政府职能错位等原因造成的,但这些政策、体制与局面的形成,其根源还是我国法律理念的不完善.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解决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需在我国贯彻机会平等、权利本位、法律至上、民主自治的法律理念. 相似文献
7.
论公司慈善捐赠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安毅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4):60-63
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问题在国内外存在很大争议。是否要求公司强制披露慈善捐赠信息要考虑公司慈善捐赠对理性投资者的影响以及公司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需求,而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对伦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有重大影响。公司具有自愿披露慈善捐赠信息的动机,但在我国建立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的慈善捐赠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规制公司经营者在慈善捐赠中可能出现的自利行为和不负责行为。当前我国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还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一致性,我国《公司法》、《征券法l-》应明确规定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要求公司强制披露重大慈善捐赠的决策主体、决议程序、捐赠数额、捐赠对象、受赠人与公司经营层的关系等信息,并建立信息披露豁免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8.
论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2005年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要在维护股东利益同时主动维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规定董事责任、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独立董事监督机制实现社会责任目标,但同时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并把实现营利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9.
面临全球社会责任运动的愈演愈烈,以及近年来我国很多企业唯利是图所导致的假冒伪劣、环境污染、坑害债权人、侵犯职工权益等现象的日益增多,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推崇.然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许多问题在全球的研究并不成熟,加上我国引入这一概念的时间也较短,在社会各界热情推崇的背后,不乏存在许多伪命题.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开展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实现了文化艺术品市场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的创新,但以《物权法》共有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以《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和借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行为都有不足。我国应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进行专门立法,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基本法规体系,并以传统法律解决交易相关问题,以规范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