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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雪军 《经济学家》2021,(11):43-51
当前,我国居民杠杆率快速上涨,并呈现出与国际趋势背离、风险不对称、居民储蓄率下降、债务过度扩张等风险特征.从居民杠杆率的发展肇因看,可归于中长期消费贷款领域的货币政策宽松促使房地产贷款过热,以及短期消费贷款领域的金融科技驱动消费金融机构的野蛮生长.通过采用法律金融学理论,重点分析不同法系下居民杠杆率的发展演进,充分借鉴海洋法系(以美国为代表)与大陆法系(以日本为代表)的居民杠杆率高企的风险治理经验,结合我国居民部门的风险境况,提出我国防范居民杠杆率高企的风险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2.
3.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金融服务行业基本上延续两条创新发展路径:金融需求与科技深化,且历经了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阶段。当前,金融科技深度嵌入金融服务行业,并通过市场与政府资源配置形成了“双重法则”,即金融科技通过市场化创新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同样给我国统一大市场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挑战,亟待通过政府配置实施金融监管,因为金融科技“混业性”与金融监管“分业性”存在发展冲突,金融科技“去中心化”与金融监管“趋中心化”存有逻辑分野,金融科技“风险复杂化”与金融监管“目标分散化”具有现实矛盾。因此,通过重点比较中外金融科技创新发展与监管体系的异同,重构我国统一金融科技大市场的监管体系:变革金融监管理念,对金融科技实施统一监管;创新金融监管工具,稳步推进“监管沙盒”建设;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防范金融风险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4.
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是在互联网时代对传统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工具,使传统金融业参与度变得更高、成本更低、协作性更好、透明度更强、操作更方便。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金融运作平台、以众筹为代表的股权投资平台、以P2P(peer to peer)为代表的借贷平台三种模式。  相似文献   
5.
我国场景消费金融的风险防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结构转型、消费观念升级和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在消费金融政策红利的推动下,我国场景消费金融实现快速发展。相对于无场景支撑的"现金贷",与消费场景深度结合的场景消费金融的结构、流程和参与者更为复杂。当前,我国场景消费金融市场的主要风险为用户信用风险、欺诈与套现风险、法律滞后纠纷频发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金融科技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等。形成风险的原因主要有:新兴行业快速发展,忽视行业风险控制;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监管套利与法律风险突出;征信体系不够完善,信用风险不断积累;行业内部发展不平衡,风险管理能力良莠不齐;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金融知识匮乏;公司内部控制不足,导致内控风险高企。因此,我国应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加强对场景消费金融的监管。  相似文献   
6.
程雪军 《征信》2021,39(3):1-8
近年来,我国征信市场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浪潮迅速壮大,并以此促进了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然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征信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征信体系尚不健全、信息有效性不足、信息供求失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尚未形成等。通过考察域外国家不同法律体系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建设情况,提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建议。  相似文献   
7.
程雪军 《中国外资》2013,(24):192-194
金融证券化现象大量充斥于市场中。它给市场带来了诸多利润,也带来了非理性繁荣。因为金融创新背后便隐藏着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不能构建于沙尘之上,纵使金融化促使经济无限繁荣,非理性的增长,但一旦人们意识到风暴来临,基础的沙尘在随风动摇时,这栋再精美的金融大厦离毁灭也就不远啦。故在金融创新背景下,亟待需要市场重构。  相似文献   
8.
程雪军 《金融论坛》2023,(8):25-34+46
计算机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演进,推动金融科技公司的供给结构变化。金融科技公司将算法技术深度嵌入金融服务,大幅提升金融产品的运行效率与普惠效果。然而,算法技术总是存在着一定的黑箱,并形成新兴的算法黑箱风险。从金融科技公司算法黑箱风险的内部结构来看,算法黑箱具有结构不透明风险、技术不成熟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中国需要有针对性地构建金融科技公司算法黑箱风险的多维治理:从市场端健全金融科技公司算法实质性审查标准,从技术端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算法黑箱的科技治理,从消费者端赋予金融消费者的算法同意权与解释权。  相似文献   
9.
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作为一种具有去中心化、高度匿名、不可篡改等特征的数据库技术,历经可编程货币、可编程金融与可编程社会的发展阶段,不断重塑着社会经济发展形态,覆盖金融支付、医疗、物流、政务服务以及教育等领域,但同时也暗含着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对区块链技术采取规制的内在逻辑是区块链技术风险防范的现实诉求,也是区块链技术法律规制缺失的内在要求,前者包括技术去中心化与法律趋中心化的矛盾、不可篡改性与算力垄断风险、相对匿名性与暗网风险,后者包括刑事违法犯罪风险、民事合同法障碍风险、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通过对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区块链技术规制经验比较研究,发现不同国家对区块链技术规制的重点不同,英国对区块链技术规制重在技术与法律制度的结合,美国对区块链技术规制重在严格准入和审查,澳大利亚加强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范并实施“双峰”监管,各国在区块链技术规制上都注重从本国国情实际出发健全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选择合适的规制方式。在区块链技术日益兴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需要认真分析当前区块链技术的规制政策以及不足,积极坚持法治化、安全性与创新性的区块链技术规制原则,采取功能性的规制方式引导区块链技术发展,并积极借鉴区块链技术的国际经验,构建与完善中国区块链技术规制的具体路径:加强刑法修订与国际合作,严格惩治违法犯罪;弥补民事合同法缺陷,提升智能合约技术;建立私钥法律体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法律创新与移植,完善区块链的前沿法律设计。  相似文献   
10.
程雪军 《中国外资》2013,(18):55-55
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是在互联网时代对传统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工具,使传统金融业参与度变得更高、成本更低、协作性更好、透明度更强、操作更方便。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金融运作平台、以众筹为代表的股权投资平台、以P2P(peer to peer)为代表的借贷平台三种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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