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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政府机关因自身的行为而引起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比较突出.为促进政府机关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我们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作一剖析.一、问题的类型(一)违法担保.政府机关违法担保是个老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虽然我国法律禁止国家机关为保证人,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出现在相当数量的借款合同纠纷中,某些政府机关擅自为企业的涉外借款提供担保,这在过去是没有的.从政府机关的分布层次看,大部分违法担保发生在基层的政府机关中(乡、镇政府或乡、镇财政所).尽管有的由乡、镇工业公司出面担保,但因其无法人资格,最后责任仍落到乡、镇政府身上.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担保,担保人必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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