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环境问责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措施,在实践和理论上日益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视,尤其在水环境治理方面。环境问责在河(湖)长制中体现的是一种考核问责机制,作为推行河(湖)长制的保障措施,有其必要性。国家和地方关于河(湖)长制问责的规范不尽相同,但均未明确问责的具体措施。分析各地方规范暴露出河(湖)长制问责仍存在问题:考核机制不合理、问责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缺位。出现问题的关键在于河(湖)长制的"非法定性",应当通过法治化和规范化完善考核问责,以推动河(湖)长制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