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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责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措施,在实践和理论上日益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视,尤其在水环境治理方面。环境问责在河(湖)长制中体现的是一种考核问责机制,作为推行河(湖)长制的保障措施,有其必要性。国家和地方关于河(湖)长制问责的规范不尽相同,但均未明确问责的具体措施。分析各地方规范暴露出河(湖)长制问责仍存在问题:考核机制不合理、问责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缺位。出现问题的关键在于河(湖)长制的"非法定性",应当通过法治化和规范化完善考核问责,以推动河(湖)长制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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