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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体捐献者悔捐权源自捐献志愿者对自己身体权的自由处分行为,体现了捐献自愿原则,也是捐献撤销权的必要补充,承认悔捐权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捐献者权利,鼓励遗体捐献.悔捐权的行使因遗体捐献的不同方式而有所不同,死者自我捐献的情形之下,悔捐权只要求口头意思表示加之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即可,近亲属捐献情形之下,悔捐权需要多数近亲属的同意,并且签订书面协议,且要到认捐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以防止随意悔捐有害公益的情况发生.悔捐权作为捐献者的一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时机上,在遗体交送接收单位,且遗体完整性已经遭到破坏时,丧失悔捐的价值,不应悔捐;条件上,一方面悔捐者应承担尸体保管有关的费用,另一方面,如果恶意悔捐,且给受赠者造成严重身体、财产损害,悔捐者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学通识课教育目标适应经济发展,经历了历史变迁。美国的法学通识教育更强调通识教育对学生日常生活的作用,日本的教育则着重于培养学生与同时代知识有关的广博的见识、丰富的判断力以及不可或缺的基本技能,发达国家的课程目标体系对我国法学通识课程目标体系的启发是,立足地方财经类院校的特点从法律技能、法律素养、法律道德三个方面构建财经类院校法学通识课目标体系。  相似文献   
3.
本文由"泸州遗赠案"和"杭州遗赠案"的不同处理出发,对特留份制度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意义提出质疑,接着介绍了国内学者主张在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主要理由并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目前《继承法》修改还不宜将特留份纳入其中,而应着眼对必留份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遗体组织捐献活动中,捐献志愿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捐献志愿者力量薄弱,难以承受"推进遗体捐献任务之重",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的激励措施不到位,甚至缺乏激励。激励理论的原理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的被激励主体和被激励主体的不同需求来确立激励方式和激励机制。机会利益激励是指同等条件下给予被激励者就业、职位、升学等方面优先的机会的激励方式。遗体组织捐献志愿者属于第三部类的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其最大的需求不在于精神鼓励和物质金钱,而是获得与其工作相关的机会利益,因此对其应该采取机会利益激励为主,辅之以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方式。从理论基础、现实需要以及国内外的实践来看,给予遗体捐献志愿者以机会利益激励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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