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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于融资的需求,资产证券化登上历史舞台。可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等。资产证券化注重对资产信用价值的利用,促进了资产价值的流动,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流转过程中,传统法律规则多处被突破。资产证券化体现了现代商法的特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应加快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进程。次贷危机虽使资产证券化受到质疑,但如果选择优等资产予以证券化,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证券化中的风险。  相似文献   
2.
债权作为财产权利的一种,去人格化的过程就是产生可让与性的过程。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循序渐进的过程。债权与证券的结合形成了证券化的债权。为了使债权具有更强的可让与性,需要采取一些证券化的制度设计。债权让与通知的替代、无因性原则的采用、公开市场的形成、交易场所的建立和交易规则的确立,都促进了债权的证券化。债权的证券化促进了财产权利价值的流通,实现了财产权利价值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3.
债权作为财产权利的一种,去人格化的过程就是产生可让与性的过程。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循序渐进的过程。债权与证券的结合形成了证券化的债权。为了使债权具有更强的可让与性,需要采取一些证券化的制度设计。债权让与通知的替代、无因性原则的采用、公开市场的形成和交易场所的建立以及交易规则的确立,都促进了债权的证券化。债权的证券化促进了财产权利价值的流通,实现了财产权利价值的充分利用。  相似文献   
4.
当前商事活动中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营业转让实务样态,国外已有很多营业转让的立法例,而我国目前关于营业转让的规定比较零散、杂乱、不成体系。营业转让所转让的是营业整体,而不着眼于具体的营业财产。由于营业转让的特殊性,民法不能解决营业转让中的全部问题。因此,应在商法上设立营业转让规则,在我国当前讨论制定的《商法通则》中规定营业转让是比较好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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