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综合类   1篇
  2007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公有的情况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自然资源要素市场的建立必须是以对自然资源的非所有使用为基础,因此,只有明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物权属性,才能保障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的权利,形成法律调控机制。自然资源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物权相比较存在着不相适应性,理论上可定位于"准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定限物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立法中存在着权利类型规定的欠缺、法律对自然资源使用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界定不清等问题;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制度在权利类型的设置上,应具备独立性、可流转性及有限性等基本特点,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制度创制应符合物权法上的他物权的设定行为。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