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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君华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3(4):12-13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起步较晚,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立法缺位,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发展.在现有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与法律制度下,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首先应设立过渡型监管协调机构,待时机成熟再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统一管理;制定一部国家层次的、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建立金融衍生产品行业协会并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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