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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导致了环境公益代表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缺位,由检察机关出任环境公益的代表提起民事诉讼,是我国现阶段的必然选择。其外因在于有关主体担此重任的能力缺失,具体表现为个体环保法律意识不足、环保团体发展滞后、环保行政监管部门自身缺陷;其内因在于检察机关自身的法律地位、角色性质、基本职能决定了它主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当性。  相似文献   
2.
在提倡生态文明的当今时代,民众的环境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享有新鲜的空气、清洁的水源、优美的环境等等都在逐渐被权益化。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制度上的保障是人们环境权益受损后的惯常思维。然而,作为环境权益存在基础——环境要素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系统性、变化性等特征,这最终使得环境权益成为人们广泛的、不确定的权利和利益。若使民众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必须借助环境标准使之得以量化,这缘于环境标准科技性和法律性的双重特征。为此,在具体内容、制定程序、配套工作以及环保法律规范细化等方面,强化环境标准,量化环境权益,使之具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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