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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浙江地方政府债务跨了四个历史时期:始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盛行于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取缔于国民政府时期。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浙江省近代地方公债的历史,以其发债历程为线索,试图从中把握浙江近代地方公债的发展规律,并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地方公债的管理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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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即发债主体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其债务人是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有效形式,其实现的收入由地方政府自主安排。我国在2011年启动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试点,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地成为首批试点地方。浙江省先后分两期共发行67亿元的地方公债,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节经济健康运行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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