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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维护纽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美元的国际储备货币地位,美国在区分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的立法基础上,通过立法与司法、司法与行政等层面的结构性设计来实现投资者与外国央行之间的利益平衡。实践中,美国法院通过对“央行财产”、“放弃豁免”等立法条文的解读进一步维护了此种利益平衡之实现。在面临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维护境外外汇投资安全和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等多重政策诉求的背景下,我国可以考虑利用管辖权与判决执行两阶段的互动,在管辖权豁免、央行财产界定、放弃豁免和对等原则等方面来满足我国对央行财产豁免制度的政策需求。  相似文献   
2.
郭华春 《上海金融》2012,(5):55-61,117
2008年金融危机再次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软法性质金融监管功能定位的关注。软法为回应金融监管领域的技术/政治需求而具有了跨国传播之功能,并成为国际金融监管规范的主要形式。此类规范的创制存在被"金融利益集团"主导之迹象,但软法本身并非引发金融不稳定的因素。软法在功能上应该(并能够)通过程序性机制塑造"讲理"的环境氛围,提升公众参与金融监管的技术能力并进而促进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协商民主。此种功能定位反映了当前国际金融监管规范体系变革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3.
“恶债”理论角度的分析表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负责任的主权借贷行为原则》(下称“原则”)的创举在于从程序角度规定贷款人在主权贷款中的尽职调查、主权债务重组责任,并对“恶债”的界定和“恶债”理论的适用有所发展.“原则”具有一定的国内法基础,可能会成为主权债务国履行偿债义务的抗辩理由和贷款人竞争的手段.作为新兴债权大国,我国有必要拓宽“原则”的关注视角,主张规范主权债券发行市场并在主权债务合同、对外发展援助机制和多边层面作出相应的安排.  相似文献   
4.
本文基于支配金融监管规则创制的双重结构及内含的四组关系,总结出金融监管创制的跨国路径.基于此跨国视角,辨析地方国家机关在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程中的监管角色,提出国家应通过对私人创制监管规则的授权来充实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管权限,并应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上海在金融监管规则创制中的角色以应对监管竞争.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关税税则的分析,探讨了我国关税制度的变化,指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关税制度的制定符合世贸组织的贸易自由化要求,并起到了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的作用,但还有许多不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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