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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立国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1,(6):21-24
<正>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为TRIMs协议)是第一个将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纳入多边条约规范的协议。从目前看,我国对TRIMs协议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TRIMs协议的调整范围和确立的投资新纪律的理解,欠缺准确性与完整性,容易造成对TRIMs协议的误解。关于TRIMs协议的调整范围 TRIMs协议第1条规定了协议的调整范围,该条指出,“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要准确理解该条规定,首先必须明确何谓“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IMs协议对何渭“投资措施”并未作任何解释,而国内有学者认为,投资措施有广义与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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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直接影响了外资的流向与流量,因此,在整个外资立法中,有关优惠制度的法律规定,占据着重要位置。自1979年以来,为改善我国投资环境,提高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竞争力,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曾起到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重估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已成必然。 一、当前投资环境的重大变化 进入到九十年代。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国际国内环境和条件,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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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民主化进程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区域贸易协定开始接纳法庭之友,梅赛尼斯公司诉美国案成为区域贸易协定接纳法庭之友的缘起.为了规范、引导法庭之友的活动,区域贸易协定对法庭之友主体资格、法庭之友陈述的内容、法庭之友参与的程度及法庭之友程序规则等四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规则,这些规则对我国的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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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受资国投资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外资的流向,而审批制度的好坏,则是影响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为吸收有限的国际直接投资而展开的竞争日趋激烈,改革我国对外资的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优化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审批制度的弊端 自我国第一部外资立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以来,在利用外资的实体法方面,已进行了许多重大的修改,而利用外资的程序法自确立以来,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在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利用外资经验日趋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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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贸易议题纳入多边贸易谈判是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虽然目前多哈回合贸易谈判陷入僵局,但这一问题最终将会得到解决。就非贸易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但若能运用得当,也可起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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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众所周知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特别是巨型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活动,也越来越巨烈,因而制定适当的政策,引导跨国公司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将是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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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立国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24(2):34-41
原产地规则是区域贸易协定赖以存在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随着区域贸易协定在当代的迅猛发展,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随之迅速增加,原产地规则已经从一种技术性手段演变为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在维护区域贸易协定正常运作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对全球货物贸易自由化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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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格是一种典型的限制性商业做法,它限制、损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资本、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既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使我国的市场经济能健康发展,我国立法必须制定管制固定价格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完备的法律责任机制,并规定对固定价格的豁免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