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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高端产品),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9683个税号的低端钢材则一刀切,取消出口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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