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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原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2,(24)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随之而来的旅游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多,并出现违约导致旅游者精神受到损害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基于二元救济体系的《合同法》,对于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保护存在很多的不足。我国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尽快构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体系,突出强调完全赔偿原则,以保障旅游者在旅行社未完全履行合同或未履行合同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由旅行社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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