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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朝卫 《商》2014,(43):255-255
康德曾经说过:“一个人,只因为是人,所以就必须被作为目的、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当做工具。只因为是人,所以不能被任何其他目的所代替”。纵观各国在追诉犯罪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确立了一系列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原则。然而,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中,在增强对被告人的保护中,我们似乎遗忘了被伤害过的被害人。同样是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被害人,其权利的保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相似文献   
2.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面临的机会和信息越来越多,能否捕捉到有效信息、把握住机会,已成为公司运营成败的关键。公司机会被认为是公司的一项重要财产。英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立了公司机会规则,禁止公司的受信人篡夺公司机会,谋取个人利益。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引进公司机会规则,对属于公司的利益加强法律保护。我国同样亦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欠缺周详。对于何为公司机会,董事能否基于抗辩事由利用公司机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以及把篡夺公司机会的主体限制为董事和高管,而忽视了监事、控股股东篡夺公司机会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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