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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兆民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3,(11):44-45
股东作为公司投资人在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履行签字手续,承担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股东签字的真假就成为审核的重点。近几年来,因假冒股东签字频繁发生,造成股东之间、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断上升,这不仅损害了被假冒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完善配套法规,对假冒股东签字追究法律责任,切实加强对登记材料的审核把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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