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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办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式外,出现了一种新的外资市场主体——即外资合伙企业。允许中国的自然人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设立舍伙企业,实质上已经突破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规定,是改革开放30多年后国家赋予国内自然人更多权利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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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在今年春天焦作大火 ,江西萍乡烟花爆炸之后 ,在4月初昆明会议之后 ,在“两整顿”的过程中 ,成为全国登记条线特别关注的一个话题。本期编发的“外资企业前置审批笔谈” ,均来自于8月底在江苏连云港市召开的“第15届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研讨会”上的论文 ,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外资条线的同志在这个问题上积极而又较深刻的认识成果。主持人李轶群改革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前置审批的建议一、建议由国家工商局对现行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清理 ,向立法机构反映 ,尽快修正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1 通过修正 ,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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