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贸易经济   1篇
  201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1.
韩相珍 《商》2014,(24):216-216
在强迫交易罪中,暴力和威胁行为往往是比较常见的手段行为,对于暴力行为的程度应以轻伤为限,超过轻伤的范围则应按照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论处,暴力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交易相对方本人,而不能是物。对于威胁行为,其程度不必有所限制,使相对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与暴力行为不同的是,威胁行为的对象不仅仅是交易相对方本人,还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