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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首次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入律,此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和正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赋予电子数据独立的法律地位。但现行法律格局赋予电子证据三种地位,即两个证据规定的视听资料说,新刑诉和新民诉的独立证据说,合同法的书证说,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并未统一,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未明确,影响电子证据取证、认证、举证适用规则的建立和造成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运用的混乱。因此进一步研究电子证据的概念和法律定位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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