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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改革政策和试点实践来看,宅基地流转沿着农户自决和集体主导的双重路径展开。农户流转农房引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社会主体因农房转让或者抵押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如果农房流转作为经营性用途的,理应由农民集体为农房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主导宅基地流转场合,农户实现户有所居,社会主体通过集体出让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流转的制度设计,需要通过集体权能充实和成员资格认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居住资格利益;社会主体取得的宅基地权利应因宅基地流转路径的不同,而类型化构造为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2.
农地流转的高昂土地成本已经成为制约农地规模经营的关键因素。土地成本可以理解为我国农地制度改革中发生的制度变迁成本,需要实现制度化的合理分担。在农地流转中,应坚持市场主导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完善土地经营权人先行承担土地成本的法律制度。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农地流转和风险防范补贴制度,对土地经营权人进行适当补偿,以实现土地成本的社会分摊。  相似文献   
3.
刘恒科 《商业研究》2020,(4):139-145
现行法律和政策关于家庭承包经营制下农户享有完整收益权的规定,以维护农户土地利益和提升农地经营效率为目标。集体所有权的价值功能在于为集体成员提供平等的土地保障,但是,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使得农户分享土地利益代际代内不均等;集体不得参与家庭经营收益分配,加剧集体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和家庭承包经营的低效率。从集体所有权的成员受益权能有效实现的视角出发,需要更新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确认农民集体基于农户公平分享集体土地利益而行使的农地利益调节权,以及农民集体基于农户共享集体公共服务利益而行使的必要收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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