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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林地生态保护中构建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对森林资源本身及其生态效益的地位予以明晰,使国家实际控制意义上占有林地,有助于实现森林资源集中管护之目标。本文以浙江省地方实践出发,探讨以往集体林地改革中全然倚赖私法限制手段或纯粹采取公法手段的弊端,引出集体林地生态保护中被忽略的公私法结合向度的特有优势,阐述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有效克服传统财产限制工具中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抵牾等弊端的特属适配性,为南方集体林区的公益林和森林公园保护性立法提供浙江视角和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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