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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牧区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解决牧区近10年来主要实施的一系列生态治理项目和措施中存在的草原生态补偿标准普遍偏低、政策缺少灵活性、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缺乏相应保障机制等问题。[方法]通过对国内有关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文献分类梳理,基于我国牧区草原生态环境现状,对比分析国内外实践,总结国外成功经验,定性分析补偿机制要素,对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论述。[结果]我国牧区草原生态补偿主体应以各级政府为主; 补偿对象应包括牧区牧民、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者和建设者以及牧区地方政府; 因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而导致牧区和牧民的发展权受限由此产生的机会成本作为草原生态补偿标准; 补偿方式以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为主,以市场补偿为辅的组合模式。保障机制需完善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建设。[结论]我国牧区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须对补偿责任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及补偿保障机制等各要素要进行整体性、系统性深入分析,才能确保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能够满足牧区实际需求,提供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2.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应定期填报年度勘查开采信息并公示、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矿业权人未如期公示信息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等。在实际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2016年黑龙江、浙江、湖北三省试点经验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公示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提出以下几点思考:(1)在规定的5%抽取比例基础上,适当扩大抽查比例,增强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数据真实有效;(2)管理机关应积极主动推进,强化信用约束,创建社会共治的信用监管环境;(3)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规范实地核查程序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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