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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个体主义方法论,可以论证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的价值。用共同体方法论,可以论证私权受限、实质平等和国家干预的价值。在主体法中强制多,在行为法中自由多。在人身法中强制多,在财产法中自由多。在物权法中强制多,在债权法中自由多。个体之间、共同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存在诸多的价值冲突,解决的路径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和改良主义。民法应当更加注重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相似文献   
2.
<正>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是如何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并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准确的定位。2014年12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视角下,土地经营权属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内涵和性质如何?笔者拟对一些相关内容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3.
保险利益原则具有防范道德风险、避免赌博、限制赔偿程度等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超越,但它并不能超越最大诚信原则。因而保险利益原则只具有相对强制性。“非赌博、无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即为有保险利益”规则的出现。不但使保险利益原则出现了软化的特点,而且正逐渐被其所替代。  相似文献   
4.
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研究目的:探讨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改革是否符合法学原理,研究如何推进相应的制度建设。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归纳演绎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结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分离为独立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所有权是法律概念,而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不是法律概念,因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存在明显的法学悖论。研究结论:法学中的权利与经济学中的产权具有较大的区别,必须在物权债权二元财产权体系中确定农村土地的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5.
申惠文  杜志勇 《企业导报》2014,(5):115-117,120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采纳了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的立场,为土地制度改革预留较大空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和权能不完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市场取得方式,成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障碍。改革应当坚持法治理念,在我国《物权法》框架下,建立非公共利益利用集体土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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