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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法转让采矿权的几点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区分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法律原则,逐步建立起探矿权、采矿权有偿转让的两级市场。采矿权的市场化运作,极大促进了我国矿产业的发展。同时,采矿权二级市场中的转让纠纷也成为目前矿业纠纷的主要类型。如何避免非法转让的嫌疑,顺利实现采矿权的经济效益,需要当事人明确掌握我国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精神,并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操作转让项目。  相似文献   
2.
采矿权流转制度的法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瑞雪 《特区经济》2009,(8):244-246
我国的采矿权流转制度分成政府出让采矿权的一级市场和民事主体间流转的二级市场。现行流转制度在管理体制、流转程序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规范采矿权流转体制,我们有必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实务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地质资料版权归属的国外模式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国地质资料版权归属制度的共同经验:地质资料版权归属是在版权范畴内平衡国家、创作者、投资方等各方利益,但由于地质资料与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高度联系,它的版权归属应遵循维护国家利益为主、兼顾投资者为辅的原则。这也是我国当前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落实版权制度的基本准则。建议:⑴国家投资形成的地质资料版权属于国家,授权给国土资源部行使;⑵社会投资的地质资料版权也属于国家,投资者有使用权等财产性权利。  相似文献   
4.
矿业权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冲突及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对矿业权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导致部分投资者选择以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矿业权。股东依法处分股权的结果涉嫌规避强制性法律规范,此行为的法律效力亟待确认。关键是正确理解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和矿业权有限转让的关系,将现行司法经验上升为立法,明确矿业权转让的类型及要求,同时完善矿业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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