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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7条作了否定性的规定,并赋予了原权利人有限的回复请求权。该规定似乎未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做了“一刀切”的规制,这本身有失允当;另外,在立法价值选择上过分地向原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本身将可能损及交易之安全和迅捷。因此,立法应区分善意及恶意而为不同的规定,并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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