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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然《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所确立起的事故限额、分项限额、责任区分限额等赔付限额制度难以实现这一立法目的。不仅如此,现行赔付限额制度在受害人救济方面存在严重失衡,轻伤害受害人可以获得完全赔偿,而重伤害受害人却得不到基本保障。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制度应当借鉴工伤保险的有益经验,在重新厘定保险赔付范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程度的伤害设置不同的赔付标准,进而实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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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我国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交强险制度。实施8年来,基本达到了设计初衷,但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不足,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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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彦婷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6,(5):63-67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强制保险,2012年以来多家中外资产险公司获得了经营资格,但交强险的经营情况并不乐观.本文采用DEA模型测算了2013及2014年49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产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并采用面板Tobit模型分析了交强险业务规模对产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结果表明,交强险业务规模对产险公司经营效率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说明产险公司缺乏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动力.因此,本文建议应当给予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产险公司更多的政策支持,以提高其经营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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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数据包络分析方法,选择不同的投入、产出变量,分别从企业和社会角度两方面,对24家保险公司2008年~2013年交强险经营效率进行了测算,测算结果表明24家保险公司的企业效率和社会效率并不总是同步,有些公司两个效率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为考量影响企业效率和社会效率的因素,文章选用随机效应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表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省份越多,其企业效率越高,而社会效率越低。并且,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程度及所属集团下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社会效率都具有显著正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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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自实施以来,给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带来了慰藉,但由此也引发了不少问题,本文主要从交强险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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