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09篇 |
免费 | 0篇 |
专业分类
财政金融 | 28篇 |
工业经济 | 20篇 |
计划管理 | 98篇 |
经济学 | 20篇 |
综合类 | 18篇 |
旅游经济 | 1篇 |
贸易经济 | 346篇 |
农业经济 | 6篇 |
经济概况 | 69篇 |
信息产业经济 | 3篇 |
出版年
2023年 | 1篇 |
2022年 | 4篇 |
2021年 | 1篇 |
2020年 | 2篇 |
2019年 | 3篇 |
2018年 | 2篇 |
2017年 | 5篇 |
2016年 | 4篇 |
2015年 | 13篇 |
2014年 | 49篇 |
2013年 | 26篇 |
2012年 | 31篇 |
2011年 | 44篇 |
2010年 | 92篇 |
2009年 | 86篇 |
2008年 | 92篇 |
2007年 | 55篇 |
2006年 | 41篇 |
2005年 | 29篇 |
2004年 | 15篇 |
2003年 | 10篇 |
2002年 | 2篇 |
2001年 | 1篇 |
2000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60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已经开始习惯每天早晨喝一杯牛奶,但是否想象过每天早晨吃一条海参?有人一定会觉得这是天方夜谭,海参一直是“高大上”的代言品,在家也能常常吃海参,似乎只可能是有钱有闲的人才有资格培养的习惯。因为在大众的印象中,海参价格昂贵,且难于烹煮。 相似文献
2.
3.
明星广告盛行一时,当人们接二连三在电视上看到明星的代言广告,大多数观众的反应是:记住了明星的名字,却记不得产品的讯息。明星的光环,将产品淹没了,有人质疑,明星广告究竟迷失在哪里?第一道坎:明星之光,永远要照耀“产品”又是一条明星广告!接手拍摄明星广告电视片多了,我们的心态,就更多了理性和冷静,而不是通常人们认为的兴奋。因为我们心里很清楚,明星广告就像是一把双刃剑,成功的,可以借明星之光迅速提升品牌形象,让广告讯息有效传播出去;不成功的,不仅花费很多资金,同时,明星之光还可能掩盖产品,将品牌引向一条弯路。首先是选择明星… 相似文献
4.
Jeri Smith 《成功营销》2015,(1):31
以最近的"超级碗"广告研究为例,代言明星的平均认知度是78%,而平均品牌关联度仅有28%。也就是说,在观看这些商业广告时,四人中有三个知道代言明星是谁,但这其中只有一人将广告与品牌对应。要采取什么营销活动,才能从喧嚣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并促使消费者购买产品呢?当广告主们为此绞尽脑汁时,"明星代言"总是必备选项。而在对"明星代言"进行考量时,除了价格不菲的代言费,还应注意代言人的品行和声誉,确保他们日 相似文献
5.
2001年成立,2005年首开业内明星代言先河并力邀当时如日中天的关之琳代言五年之久,2008年首推"多彩羊绒"战略、创建国内唯一"中国羊绒色彩研发基地",2009年携手明星设计师祁刚,2013年逆势上扬、一跃成为中国市场占有率第二,成为"南派羊绒"第一品牌,米皇羊绒的崛起之路可谓传奇。米皇董事长吴金海先生坦言他心中一直有个奢美的品牌梦。米皇羊绒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为这个梦想在努力,这个品牌梦也是他要带给消费者的梦——奢美、优雅、华贵。 相似文献
6.
7.
化妆品电子商务这个江湖很热闹。
既有天生带有星相的乐蜂网,也有不知名的技术男CEO猛然转身“为自己代言”,顺带捧红的聚美优品,当然更少不了两家明星网站每逢节日的各种相爱相杀。 相似文献
8.
正提起柏仙多格,北京消费者汪彗至今还能对遍地开花的专卖店如数家珍:"几年前,前门大街、王府井、西单、新街口,再从东单到东四都有门店,北京大概有100家。"巅峰时期,柏仙多格还请来王力宏、马天宇、戚薇等明星代言。几个月前,柏仙多格开始闭门谢客,其在北京、上海的专卖店均萎缩到了10家之内,其官网也在2014年年初停止了更新。 相似文献
9.
《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中规定了虚假代言的代言责任,从而清理了广告一些虚假的宣传.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并没将代言人纳入到侵权主体,但是近期发生的侵害事件让我们注意到虚假广告的传播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一定责任,虽然新法对其有一定规制值得肯定,但是仍然需要更大范围确定其应罚性.本文首先从论证代言人的应罚性,在此基础上,确立代言人应当列入侵权主体,并且建立以荐证行为为基础的规制虚假代言责任人,并确立过错推定原则和按份连带责任.从而更好地规制商业界一些不规范行为,净化广告,减少对大众的侵害,保障公民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0.
随着商品市场、大众消费进入一个焕然一新的时代。广告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其独立价值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模仿代言问题。实践中的应对做法收效甚微,终究是主流理论分析出现了瑕疵与缺陷。仅局限于私法领域对民事人格权的侵犯上,而未从公法广告法视域予以评价,忽视了商品市场中用户、消费者、其他竞争者等广泛主体的利益。针对如此规制状况,有必要针对模仿代言行为作体系化建构,通过“罪责相当”的法律责任规则原则的适用,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法律责任追究体制,使广告法在规制此类行为时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