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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非“兆巴”十倍之差——一起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船用设备购销合同纠纷案
引用本文:潘智伟.“巴”非“兆巴”十倍之差——一起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船用设备购销合同纠纷案[J].船舶经济贸易,2004(4):31-32.
作者姓名:潘智伟
作者单位:芜湖造船厂
摘    要:2002年12月19日,甲船厂因建造三艘出口海上平台供应船的需要,与乙供应商签订了购销21台船用泵浦(含卤水泵两台/船),由丙国制造商负责制造的购销合同.合同价CIF上海港10.48万美元/船,三艘船泵浦总价值31.44万美元.泵浦清单和技术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关 键 词:重大误解  船用设备  购销合同  附件  技术协议  价值  美元  上海港  合同价  制造商  卤水泵  泵浦  供应商  供应船  海上平台  出口  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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