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非“兆巴”十倍之差——一起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船用设备购销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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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智伟.“巴”非“兆巴”十倍之差——一起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船用设备购销合同纠纷案[J].船舶经济贸易,2004(4):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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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智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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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芜湖造船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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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12月19日,甲船厂因建造三艘出口海上平台供应船的需要,与乙供应商签订了购销21台船用泵浦(含卤水泵两台/船),由丙国制造商负责制造的购销合同.合同价CIF上海港10.48万美元/船,三艘船泵浦总价值31.44万美元.泵浦清单和技术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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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误解 船用设备 购销合同 附件 技术协议 价值 美元 上海港 合同价 制造商 卤水泵 泵浦 供应商 供应船 海上平台 出口 船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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