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的举证与确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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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海娟,刘进.病假的举证与确证[J].中国社会保障,2011(12):6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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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海娟 刘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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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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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吴某于2008年12月进入江苏省泰州市某商场工作,岗位为保安。同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5日晚吴某下班后,突感身体不适,随即住院治疗5天。期间,吴某曾电话向商场人事部门请假。6月11日吴某出院去上班,却被告知商场已解除其劳动合同。商场给出的理由是,根据本单位《员工手册》第六条第2项规定:“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吴某在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情况下,5天不上班,已构成无故旷工,因此单位有权根据《员工手册》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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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解除劳动合同 举证 病假 员工手册 2008年 2010年 身体不适 人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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