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拍卖中的激励性合约研究——以城市公用事业为例》评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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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戚聿东.《特许经营权拍卖中的激励性合约研究——以城市公用事业为例》评介[J].中国工业经济,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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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戚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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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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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存在很多问题,如供给增加不多、价格上涨过快、服务质量没有保障,特许经营拍卖过程不规范,特许经营中双方缺乏承诺等。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拍卖的实质,一是在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的阶段就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第三方的中介进行公开拍卖选择优胜者;二是政府授权或通过公用事业投资公司授权,需要双方的置信承诺,不仅有市场竞争的程序,也有政府授权的程序;三是通过激励性的合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约束双方签约后的行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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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公用事业 激励性 特许经营权 服务质量 公开拍卖 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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