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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深圳特区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
引用本文:梁友平,张云贵.试论深圳特区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J].特区经济,1995(8):19-20.
作者姓名:梁友平  张云贵
摘    要:<正> 分税制将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个系列,从而使得各级政府都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是对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关系的重大改革.但是,由于地方税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影响了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因此,加快地方税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是合理构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推进分税制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一、建立特区地方税体系的前提条件构建地方税体系,需要做许许多多的准备工作,如进行税源调查研究,弄清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等,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中央要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因为地方税应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地方税中的骨干税种,这类税种对全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普遍适应性,应中央统一立法;另一类是地方税中的辅助税种,这类税种应由地方立法,适应地区经济发展

关 键 词:地方税体系  税收  深圳市  分税制  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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