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慈善私益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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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继远,胡卫萍.论慈善私益捐赠[J].企业经济,2012(1):158-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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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继远 胡卫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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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五邑大学政法学院;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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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建构研究”(批准号:10CFX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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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慈善私益捐赠包括私益募捐和个人直捐两种。但是,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尚未规定私益捐赠,导致私益捐赠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私益捐赠财产权的类型及其归属缺乏立法保障。建议尽快出台《慈善法》,采取"大慈善"立法体制,将私益捐赠、公益捐赠、赞助、资助和志愿者服务等利他行为统一纳入其调整范围。同时,要加强对慈善私益捐赠资金使用、慈善项目运作的监管,保障慈善参与人权利,确立慈善参与人的信义义务和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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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益捐赠 信义义务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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