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风险补偿观及其对风险管理的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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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苟骏.巴塞尔协议的风险补偿观及其对风险管理的创新[J].西南金融,2004(10):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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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苟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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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成都市61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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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把有关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风险,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除标准法外,允许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来衡量和测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新资本协议目前公布了第三次咨询稿,不久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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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巴塞尔协议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风险补偿 银行 巴塞尔委员会 国家风险 原则 核心 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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