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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3日 国税发[2006]168号)
摘    要: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  收汇  国税  出口企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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