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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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震黎,苏永涛.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纳税调整[J].黑龙江财会,2001(1):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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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震黎 苏永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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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许震黎),黑龙江省农场总局财务处(苏永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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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处理地区间适用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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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联营企业 投资方 税后利润 所得税 会计处理 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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