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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纳税调整
引用本文:许震黎,苏永涛.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纳税调整[J].黑龙江财会,2001(1):22-23.
作者姓名:许震黎  苏永涛
作者单位: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许震黎),黑龙江省农场总局财务处(苏永涛)
摘    要:为了处理地区间适用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   一、

关 键 词:联营企业  投资方  税后利润  所得税  会计处理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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