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失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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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斌温莉.“大意”失货权[J].中国外汇,2015(20):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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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斌温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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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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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海上货物运输的各项法律规定控制好各个环节,切不可因一时之便为日后维权埋下隐患。无单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项下引发纠纷的最常见的原因,因其往往涉及国际贸易与海运两个领域而尤为引人注意。如果作为货权主体的托运人因承运人无单放货这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而遭致贸易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不予支付货款的损失,托运人有权依据合同纠纷主张承运人赔偿损失,也有权依据贸易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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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记名提单 海上货物运输 托运人 无单放货 合同法律关系 贸易合同 赔偿损失 合同纠纷 交付货物 指示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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