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基本原则(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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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啸.论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基本原则(二)[J].中国房地产,2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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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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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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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申请原则
(一)申请原则的涵义
申请原则包括以下几层涵义:首先,原则上登记机构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进行登记.其次,登记申请界定了登记机构的活动范围,登记机构不得超越该登记申请范围从事活动.再次,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存在登记的障碍时,登记机构原则上不能主动进行调查,只能给与申请人一定期限以排除障碍.最后,在登记完成之前,当事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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