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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国内立法的可诉性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张湘兰,朱强.WTO体制下国内立法的可诉性问题研究[J].中国对外贸易,2002(6):20-29.
作者姓名:张湘兰  朱强
摘    要:按照国际法的一般理论和实践,一国国内立法本身并不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反,GATT1947体制下,专家组在实践中以强制性/裁量性立法的区分为基础认为强制规定与GATT不符行为的国内法本身构成对GATT的违反,因而可以对其提起争端,这一规则在WTO的近期实践中受到了质疑,,笔者经过分析,认为GATT1947专家组所确立的规则缺乏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并试图通过利用WTO自身的两大资源(协议和成案,重新构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在即成员方私人经营者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又地成员方主权人予必要尊重的政策平衡下,适当扩大可诉国内立法的范围,即在发生实际违法行为的条件下,允许裁量性立法成为争端标的。

关 键 词:WTO  体制  立法  可诉性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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