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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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卫卫,李红伟,雷雨波.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的关系[J].中国国情国力,2009(9):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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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卫卫 李红伟 雷雨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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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沈阳理工大学 2. 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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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陆法系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联系 物权公示的方法就是物权的登记,即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得丧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的专门设置的登记簿册上.通过登记即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虽然各国立法规定不同,在物权变动的登记效力上也不尽一致,但是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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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物权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变动 当事人合意 登记效力 第三人 大陆法系 物权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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