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不得以结婚为由与职工解约
引用本文:程文华.不得以结婚为由与职工解约[J].现代班组,2014(2):41-41.
作者姓名:程文华
摘    要:许小姐咨询:我去年结婚。今年初,经过层层筛选,我应聘到现在就职的金属公司的财务部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当时,为了能够得到这份工作,我在入职登记表上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在面试时,人事部经理也曾提出,入职两年内不得结婚,我只好同意了。今年6月份,公司领导得知了我已结婚的消息。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好向公司承认了已婚的事实。日前,公司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我隐瞒了结婚的事实,违反了相关约定,并且已经怀孕,会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关 键 词:结婚  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  婚姻状况  不利影响  公司  财务部  人事部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